闽保监罚〔2015〕107号
当 事 人:赵勇
身份证号:110103197303xxxxxx
地 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6幢101、102室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险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话销售中心(原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,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)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赵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赵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查,2013年8月至11月,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部分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,存在下列违法行为:一是欺骗投保人;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。赵勇作为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时任负责人,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。
上述违法事实,有事实确认书、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,足以认定。
我局作出如下处罚: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赵勇予以警告,处以2万元罚款。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赵勇予以警告,处以2万元罚款。综上,我局决定对赵勇予以警告,并处以4万元罚款。
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,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。
开户银行: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
户名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
账号:35001895200058000888
逾期未缴纳罚款的,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
福建监管局
2015年11月12日
原文链接:http://insurance.jrj.com.cn/2015/11/16000020080722.shtml